关注|烟台市芝罘区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
| 招商动态 |2017-08-22
本文节选自:中国烟台芝罘招商
实施时间: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
总则
第一条
为加大招商力度,拓宽引资渠道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,努力推动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奖励范围及对象
●第二条
凡引进在我区新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、中外合资、合作项目,投资额度在100万美元以上,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,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。
●第三条
凡引进烟台市外自然人及法人在我区新设的内资项目(不含住宅地产项目),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(固定资产投资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及设备投入,不含项目相关土地出让金,具体认定范围参考区考核办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认定),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。
●第四条
凡引进在我区新设的外贸企业,当年或第二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,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。
●第五条
引荐人是指位我区引荐相关投资项目的公民、法人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。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不得作为引荐人。
●第六条
具体引荐人由项目单位确定。项目单位须出具唯一引荐人承诺书,并对所确定引荐人的申报材料及奖金申领承担全部责任。
奖励标准
●第七条
凡引进符合第二条奖励范围内的外资项目,经审核批准后,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:
1.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(含)的项目,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1‰奖励;2.实际使用外资300万美元至800万美元(含)的项目,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2‰奖励;3.实际使用外资8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(含)的项目,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奖励;4.实际使用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4‰奖励。
●第八条
对确定奖励的外资项目即时支付应付奖金额的60%;项目入驻满2年无撤资行为的,支付其余部分。
●第九条
引进世界500强及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,按照《烟台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●第十条
凡引进符合第三条奖励范围内的内资项目,经审核批准后,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:
1.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-1亿元(含)的,按2‰给予奖励;2.1亿元以上的,按3‰给予奖励。
●第十一条
反引进符合第四条奖励范围的外贸企业,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:
1.企业注册经营当年或第二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;2.进出口额在1000元美元基础上每增加500万美元,增加奖励1万元人民币。
●第十二条
对引进大型跨境电商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或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,且对全区进出口贸易做出贡献的,奖补标准另行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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